一、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3002
二、项目名称:配套用房及停车场和专科楼综合楼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亚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强科技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377号二楼216室
被投诉人1: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科大附一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茶中路20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亚强科技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医科大附一医院委托被投诉人2省交易中心组织的配套用房及停车场和专科楼综合楼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300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方法和标准中技术项“生产所需原材料检测报告”要求“投标人提供2021年1月以来由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有效的检测报告(具有CNAS或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原件扫描件;检测报告要求均须附有二维码,且二维码扫描结果与检测报告内容完全一致。”本次采购项目评分不仅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还将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该公司认为该技术参数作为本次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属于排他性、歧视性等不合理条款。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交易中心接受医科大附一医院的委托,于2023年2月2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3月3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将开标时间更正为2023年3月22日;于2023年3月22日组织开评标;于2023年3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部门准予许可的,一般情况下向申请人颁发包含发证机关、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等内容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并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购人医科大附一医院的答复意见所称“CMA认证证书是由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颁发,CMA证书由国家级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为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为省级专业检测机构”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采购人医科大附一医院的答复意见所称“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具备CNAS标识的检测机构,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为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符合上述规定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相关介绍情况。
因此,只要检测机构已获得CMA或CNAS认可,便属于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的“7.2评标标准”中“技术项”部分“生产所需原材料检测报告”要求“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的规定并不存在指定检测机构的情况。其次,招标文件要求的“2021年1月以来”是一个时间段,即检测报告出具的时间满足2021年1月至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3月22日即可,并未指定需为某一特定日期的检验报告,亦未对供应商的经营年限等作出限制,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另,投诉人所述“采购文件要求检测报告首页需同时具有CMA与CNAS两个标识,没有法律依据”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并未要求检测报告首页需同时具有CMA与CNAS两个标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主张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上述规定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现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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