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处理(2025年第4号)

管理员 发布于 2025-09-02 阅读(31)

一、项目编号:[350001]FJJX[GK]2024003

二、项目名称:2024-2027年福建师范大学天然草坪、场馆物业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建师范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

当事人2:福建景鑫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5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6#楼20层11-13办公

当事人3:福建五心物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6号B3座912室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举报,称福建师范大学委托福建景鑫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2024-2027年福建师范大学天然草坪、场馆物业服务(项目编号:[350001]FJJX[GK]202400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据此,本机关依法对本次采购项目启动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景鑫招标公司接受福建师范大学的委托,于2024年11月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11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福建五心物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心物业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评审因素。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项“6.合规经营”的评标方法将投标人承诺“没有因提供虚假投标(响应)材料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报、罚款、取消中标(成交)资格等处理或处罚的情形(除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外)”作为评审因素,未区分“罚款”“处罚”的具体类型,既包括了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的处理或行政处罚,也包括其他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之外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其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该评审因素与资格条件的内容存在部分重合,该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另,本次采购标的为物业服务,投标人在物业以外的其他领域受到过的处理或处罚,与其是否具备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能力、能否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采购人主张“招标文件商务项中设置‘6.合规经营’的评审因素,是为选择诚信经营的物业公司,能充分保证学校教学任务及相关活动赛事顺利开展,与本次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相关。”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以及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等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依法予以废标。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合法问题限期改正。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8月21日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