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布类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管理员 发布于 2023-06-21 阅读(262)

一、项目编号:[350001]ZXFZ[GK]2023005

二、项目名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布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果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果其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钟陵乡叔伦路16号附1号

 

被投诉人1: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4层A区单元

 

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科大学附一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茶中路2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果其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医科大学附一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智信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布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ZXFZ[GK]2023005,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有效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的参数及样品存在特别定制,并非市场或者行业制造标准面料,属于独家特制产品。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样品数量多,在短时间内无法整理齐全。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参数设置的标准允值范围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智信招标公司接受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的委托,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2023年4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将开标时间更正为2023年4月24日;于2023年4月24日组织开评标;2023年4月24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建恩汇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智信招标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投诉人江西果其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江西果其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江西果其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江西果其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经审查,江西果其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事项仍存在投诉事项1、2、3不具体、不明确,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6仅载明“质疑事项”,没有列明投诉事项,且质疑事项内容不具体、不明确,投诉请求不明确等问题,鉴于投诉程序基本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经签订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主张“本次招标的参数及样品存在特别定制,并非市场或者行业制造标准面料,属于独家特制产品”,但未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哪项参数、哪个样品如何不属于市场或者行业面料,市场或行业制造标准面料为何,如何属于独家定制产品,内定供应商为何。根据采购人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的答复意见,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关于项目概况的描述,本次采购项目为布类采购,主要是用于对病患的救治。采购人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布类洗涤消毒的要求以及院感要求等,参考采购人近年来日常正在使用的产品,制定布类品目及要求提供样品,并对各采购产品的面料质量、甲醛含量、耐刷洗色牢度、耐氯漂色牢度及样品制作标准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参数要求。未发现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情形。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且完整提供样品的投标人包含投诉人在内共有5家,且投诉人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均响应为无偏离,与其投诉事项自相矛盾。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及样品存在特别定制,并非市场或者行业制造标准面料,属于独家特制产品。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样品数量多,在短时间内无法整理齐全”,但未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哪些条款所要求的样品如何繁多,是否违反规定,违反何种规定,在短时间内无法整理齐全的客观原因为何。根据采购人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的答复意见,采购人认为布类面料材质(如面料的柔软度,透气性、异味等),款式版型,工艺要求及样品颜色、质量、手感等、辅料颜色情况等要求仅凭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样品。未发现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情形。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且完整提供样品的投标人包含投诉人在内共有5家,投诉人能够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完整制作并提供样品,与其投诉事项自相矛盾。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本次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样品数量不合理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在短时间内无法整理齐全。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参数设置均为非正常参数及偏差值,设定±1%的偏差值与国家标准规定的±5%标准允值相差太远”,但投诉人未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哪种货物、哪项条款参数设置的标准允值范围不合理,亦未提供相关正常参数标准规定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根据采购人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中采购的布类产品均是给医院病人及医生临床使用,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布类洗涤消毒的要求以及院感等要求设定,对于布类的面料质量要求较高。未发现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设置评审因素的情形。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共有4家,在实质性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允值范围内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技术参数设置的标准允值范围不合理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投诉书所列“质疑事项4:评分设置没有量化标准”“质疑事项5:检测报告52份,以及延续2022年去年的招标参数,我司认为存在内定指定供应商,依据市场规律任何厂家和供应商不会把资金和产品库存至第2年在销售,请问业主招标23年的新物资使用旧检测报告合理吗?(通常物品和报告不符)若合理还是要最新的检测报告方符合招标情理”及“质疑事项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送货”等“质疑事项”属于“质疑事项”而非“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告知书》(〔2023〕第11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已告知投诉人上述事项仅列明为“质疑事项”而非投诉事项,且相关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同时告知其应当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书进行修改补正。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对上述“质疑事项”进行修改补正,仍存在将有关内容列为“质疑事项”、表述不具体、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投诉书所列上述内容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及投诉事项3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6经补正后仍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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