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3053-1
二、项目名称:厅机关物业服务(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左思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林路196号鑫满住宅小区二期鑫满大厦一层06店面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安厅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左思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思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厅机关物业服务(二次)(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3053-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2-5: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省公安厅的委托,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12月26日组织开评标,于2023年12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左思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向省公安厅提出质疑,省公安厅于2023年12月20日向左思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左思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并结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因此,招标文件设定价格分值为10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不低于10%,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投诉人主张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要求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采购标的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而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前提。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物业服务范围中看守所和出入境为独立不同位置的重要机关办公区域,服务范围较广,服务人员数量较多,物业主管、保洁主管若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基础上,同时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更有利于保障整个物业服务实施,而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证书是对相关人员管理能力的一种体现。采购人根据项目目标,在招标文件技术项“物业主管”“保洁主管”中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对拟配备的物业主管及保洁主管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证书进行加分,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人主张“物业主管(看守所大院和出入境管理局各1人)和保洁主管均要求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证书不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并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师更多的是企业的招聘人员、人力资源开发、员工考核、员工培训、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职位持有相关证书”,但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招标文件技术项“物业主管”“保洁主管”的设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项“项目经理”“物业主管”“工程主管”“安防主管”“保洁主管”“立体停车设备维保技术人员”的具体描述可知,技术项“物业主管”的内容表述为“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配备的2名物业主管(看守所大院和出入境管理局各1人)均具备……得3分……提供材料不齐全或未提供或提供与其他人员重复的不得分”,前述其他技术项的内容均表述为“具有……的得2分,在上述基础上具有……的再得1分”,未发现前述技术项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并且,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一致推荐实达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提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的反映及存在相关书面记录。投诉人主张“未细化量化”,并认为“应设置为‘具有……得1分,具有……得1分,具有……得1分,满分3分’”,但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已按照《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要求“消监控员”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但未限定证书等级。采购人根据项目目标,在招标文件技术项“消监控员”中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对拟配备的消监控员中具有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四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进行加分,已明确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认定标准,亦写明具体分数,未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三、指导性禁止条款”第7项的规定,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另根据采购人回复“评分项中涉及的消监控人员系负责监控、检查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点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它消防设施”,投诉人主张“消监控员具有四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属于应实质响应内容,不能作为加分项”,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第12条的规定,配合协助采购人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约型机关、节水型单位、精神文明单位等有关工作属于采购需求中的重要部分,因此,招标文件商务项“文明单位创建”“企业荣誉”的设定与实际需要相适应,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主张“最近的一次全国文明单位评选在2021年12月,省级文明单位在2021年4月,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最近一次评审时间为2020年12月,设置这些条款明显排斥2020年12月之后成立的企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综上,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至5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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