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21号)

管理员 发布于 2025-03-28 阅读(19)

一、项目编号:[350001]SHGS[GK]2024017

二、项目名称办公用品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天元办公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江厝路70号省直广厦湖前小区32座33#-38#(后连体5、后连体6)

被投诉人1: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三层东

被投诉人2: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134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龙景轩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8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D区28#楼2层B区-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天元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以下简称省立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华公司)组织的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编号:[350001]SHGS[GK]2024017,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1:龙景轩公司不具备桶装水的经营范围与销售资质。投诉事项2:龙景轩公司明显低于成本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昇华公司接受省立医院的委托于2024年12月1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12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2025年1月3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5年1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龙景轩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公告显示省立医院与龙景轩公司于2025年2月7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昇华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投诉人天元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天元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龙景轩公司针对上述采购标的所投产品“桶装水”,品牌为“十八重溪”。根据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复函所显示的龙景轩公司经营范围,龙景轩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未包含投诉人主张的“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现制现售饮用水”及“桶装水”内容,龙景轩公司亦未主张其经营范围包含“桶装水”相关内容。因此,投诉人主张龙景轩公司“不具备桶装水的经营范围”的投诉内容成立。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亦确认,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因此,龙景轩公司销售桶装水并不受其经营范围限制。龙景轩公司“不具备桶装水的经营范围”的投诉内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2016〕59号)之《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龙景轩公司所投“桶装水”品牌为“十八重溪”以及该公司“提供福建省立医院18L矿泉水,是福州市十八重溪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龙景轩公司销售上述产品属于销售《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仓山区市场监管局确认,龙景轩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投诉人依据龙景轩公司不具备“食品销售”或“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范围,便主张该公司不具备“桶装水”销售资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人主张龙景轩公司“不具备桶装水销售资质”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独立评审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价格是否过低,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应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未认定龙景轩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审意见合法有效。同时本机关经查看本次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另,投诉人提交的“成本价查询京东查询截图”为销售价格而非成本价格,无法证明相关价格为市面上相关品牌产品的最低价格。现投诉人仅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主张中标人龙景轩公司“明显低于成本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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